礦用防爆電加熱器之礦用防爆電氣設備安全操作方法
來源:www.banyes.com 發表時間:2018-01-18
(1)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②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③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2)①井下不得帶電檢修及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②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
(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4)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高壓,不超過10000V。
②低壓,不超過1140V。
③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④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⑤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
施。
(5)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敷設示意圖,并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注明:
①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信號裝置、通信裝置等裝設地點。
②每一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種類及其他技術性能。
③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干線和支線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
④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面和長度。
⑤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6)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7)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后,方準入井。
(8)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后,方準入井。
(9)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并遵守下列規定:
①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
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
②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軌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于2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③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10)電壓在36V以上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11) 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包括電纜的鎧裝、鉛皮、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成1個總接地網。 主接地極應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1塊。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制成,其面積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鉆孔中敷設的電纜不能與主接地極連接時,應單獨形成一分區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